江科长刚说完,小赵迫不及待的开口:“关于虚拟财产的判例可供借鉴的并不多,全国各地的公检法也在摸索的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同结论的判决,但大部分是以没有争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认定,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虚拟财产作出权威估值。”
杨局并非基层民警出身,对业务方面并不精通,听了二人的叙述转问道:“嫌疑人能将盗取的虚拟财产出售换成人民币,物价部门却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估值?”
站在小赵一边的民警答道:“报告杨局,确实无法估值,而且虚拟财产究竟算不算财产,我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游戏币、装备具有财产属性之前,不应该界定为财产,虚拟游戏币、装备无法获得现实中的价值参照,也无法衡量价值差别。”
“我不同意!”江科长争辩的面红耳赤:“根据以往的判例以及最高法公报的案例,网络银行余额、交易宝余额全是虚拟财产,网络盗窃网银和交易宝的全是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的游戏币、装备的获取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游戏玩家花费上网费用和时间在游戏过程中取得,一种是直接购买游戏点卡充值所得,游戏币、装备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买卖,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换,具有经济价值,正因为如此,嫌疑人才能卖得十余万赃款。我认为可以采取多手段评估,一是网游公司可以对其产品作出准确估值,二是以账号持有者实际投入的成本折合计算,游戏玩家要获得游戏币、装备,必须投入成本,账号持有者可收集投入游戏的实际费用为证据,三是账号丢失当天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价格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