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这样一来,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一个用日常词“应当”来定义的人工词“正当”,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取代日常语言中的“正当”。我不想考察“正当”的所有用法,而只限于考察那些似乎是最为重要的用法。首先是我们所说的:“做某事是不正当的(或者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可能是或过去是不正当的)”这一用法。这种用法既有道德判断,又有非道德判断;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琼斯刚死不久而他的妻子在场的时候,就开他的玩笑,这本是不正当的”;也可以说:“史密斯刚才已经玩了好一阵子保龄球,现在又安排他先击球,这本是不正当的”。这种用法总是以否定形式出现,然则,还有一种与之相平行的肯定用法。如:“变换话题[8]是完全正当的”;或者“让史密斯先休息一会儿是正当的”。再者,还有一种用法,在该用法中,“正当”的前面总是有一个定冠词,所以,“正当的”就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与一个名词连在一起,在这里,也存在道德的与非道德的两种实例;我们可以说:“正当的做法本来是变换话题”;或者“鲁滨孙是这一工作的正当(合适)人选”。
现在,正像我们准备假定的那样,倘若我们的语言并不包含“正当”这个词,而包含“应当”这个词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用“应当”来定义一个人工词“正当”,使原由“正当”一词所做的工作转给由人工的“正当”一词来做。这样,对这几种不同用法,我们就不得不作几种不同的规定。而假如我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人,我就不得不用不同的下标——如“正当1”“正当2”等——来区别这些用法了。然而,在这种概述中,这种做法几乎没有什么必要。我提出的这些规定如下:“做A事是不正当的”的意思等同于“一个人不应当做A”。而“X君做A事可能是不正当的”也和“X君不应当做A事”的意思相同。“X君做A事可能原本就不是正当的”与“倘若X君做了A事,他就可能做了他不应当做的事”的意思也是一样的。这些例子足以说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正当”的第一种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