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的行为,加重了行政处罚,其中对有的行为规定的拘留期限和罚款数额没有幅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这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但考虑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还是应规定适当的处罚幅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追逐竞驶的行政处罚,以与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共同作了研究,在实际执行中,对追逐竞驶尚未构成犯罪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超速驾驶等规定进行处罚的,可不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个问题宜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这次可先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对饮酒、醉酒的标准予以明确。据了解,在实际执行中,饮酒和醉酒的认定标准是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这一国家标准执行的,对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确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个标准,还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草案中可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