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泰罗在1895年提出了一种具有很大刺激性的报酬制度——“差别工资制”方案。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设立专门的制定定额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计件和工时的研究,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计算,制定出一个标准制度,以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恰当的工资率,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以估计和经验为依据的方法。第二,制定差别工资率。即按照工人是否完成定额而采用不同的工资率。如果工人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定额,就按高的工资率付酬,以资鼓励;如果工人的生产没有达到定额就将全部工作量按低的工资率付给,并给以警告,如不改进,就要被解雇。例如,某项工作定额是10件,每件完成给0.1元。又规定该项工作完成定额工资率为125%,未完成定额率为80%,那么,如果完成定额,就可得工资为10×0.1×125%=1.25(元);如未完成定额,例如,哪怕完成了9件,也只能得工资为9×0.1×80%=0.72(元)。第三,工资支付的对象是工人,而不是根据职位和工种,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工资尽可能地按他的技能和工作所付出的劳动来计算,而不是按他的职位来计算。其目的是克服工人“磨洋工”现象,同时也是为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要对每个人在准时上班、出勤率、诚实、快捷、技能及准确程度方面作出系统和细微的记录,然后根据这些记录不断调整他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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