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并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后果。公司在录取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要加强考核管理,对于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记录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通知员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其解除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70.是否属于加班,谁说了算?
案例
2014年5月21日杨某应聘到某置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7日,杨某离职。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工作时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元。但公司对加班情况予以否认,向法院提供了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杨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和QQ记录,内容显示杨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该公司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和QQ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但无法说明加班时间的长短,所以酌情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