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有一个单位的投标人站起来说:“施工合同_家都有很规范的制式文本,哪个单位中标你与他签订就是了。”
谭慎言接过他的话说:“这位投标单位的领导说的没错,我也知道国家有很规范的合同制式文本,但各个招投标单位的情况不同,所以附加条款的内容也不会相同。我的附加条款除了在招标广告上注明的那几条外,还有以下几条:一是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中提出的要求;二是进料前必须拿出样品,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才能进料;三是如发现有以次充好或偷工减料的情况,按照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十倍进行赔偿;四是工程完工后要扣留总造价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期限是两年。”
谭慎言说到这里,又有一个投标单位的负责人说:“你这一条也不合理,一般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是百分之五,你是百分之十,期限上是一年,你是两年。你定的比例大,期限长。”
谭慎言听完他的话接着说:“我的话还没有说完,你说的没错,我提出扣留的比例确实大,期限也长。前面我说过,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我既然提出这个条件,必然有另一个条件作为守约的补偿。别的招标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是百分之五,期限上是一年,如果没有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到时是无息返还的,我是到时如果没有出现建筑质量上的问题,要按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给你支付的,这就公平了吧。我这样做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要求在质量上要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