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胎儿虽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公民或自然人的生命孕育阶段,是民事主体资格在生理意义上的客观准备,因此法律为其“预留”一定的权益,这正是法律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充分体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5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也就意味着,为胎儿保留遗产并不意味着该胎儿可以当然继承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该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